(2016)苏0507民初3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3105史正龙与谷鲁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正龙,谷鲁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3105号原告:史正龙,男,198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晓军,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鲁超,男,1984年8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现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正龙与被告谷鲁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谷鲁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正龙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正龙撤回对被告谷鲁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原告史正龙负担。审判员 舒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