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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行终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邵长鑫与鸡西市城子河区公安分局不服治安管理处罚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鸡西市城子河区公安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3行终100号上诉人邵某某,男,29岁。法定代理人邵某某,男,54岁。被上诉人鸡西市城子河区公安分局。上诉人邵长鑫因不服治安管理处罚一案,不服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6)黑0306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邵长鑫上诉称,本案没过起诉期限,应立案受理。本院认为,2012年4月15日邵长鑫因吸毒被鸡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区公安分局强制戒毒二年,当日送达强制戒毒决定书,并告知在三个月内向城子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邵长鑫于2016年8月26日到法院起诉,故原审法院认定其已超过起诉期限,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颖审判员 武建明审判员 李绍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