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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刑更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薛某盗窃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刑更814号罪犯薛某。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3日作出(2013)榆中法刑二终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2012年6月8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该犯于2015年8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7日。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薛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积极靠拢政府。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严格要求自我。主动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学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注意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够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该犯在担任点胶工期间,对工作认真负责。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10个,2015年监狱劳积折合2个积极,该犯共计获得“积极”12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薛某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薛某余刑全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尚二平代理审判员  窦筱琪代理审判员  韩连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