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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蔡秀芳与曹县中信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赵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秀芳,曹县中信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赵茂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21民初398号原告:蔡秀芳。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全,北京市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县中信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诸城路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李鸣钟,执行董事。被告:赵茂生。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鑫,山东君诚仁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秀芳诉被告曹县中信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赵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秀芳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全,被告曹县中信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赵茂生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秀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2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自2012年10月20日至还清之日);2、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在被告曹县中信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金帝苑小区北侧1A#楼6、7、8号商业房(一、二层)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赵茂生原系曹县中信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09年8月20日起,二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截止至2012年10月20日,共计本金1320万元。同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汇总借据一份,并约定月利率2分。二被告于2010年9月17日为原告出具的借款合同中明确以金帝苑小区北侧1A#楼6、7、8号商业房(一、二层)作抵押担保,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多次催要,二被告不能及时还款,遂诉至法院。曹县中信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曹县中信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属实;原告起诉的数额中包含利息重复计算部分和已偿还部分,曹县中信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在双方结算后再依法偿还。赵茂生辩称:签订借款合同时,赵茂生是曹县中信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事的是职务行为,不应承担偿还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主张2013年2月5日通过上海园林向原告汇款795万元用于归还借款,原告认可725万元,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认定2013年2月5日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25万元。被告主张原告自2013年4月份借用被告的金帝苑一号楼店面,每年租金13万元,共约40万元应予扣除,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并且原告亦不予认可,对被告此主张不予支持。对于2012年10月20日的借据,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是对前期借款结算后重新出具的借据,结算时月利率按6分、5分、4分等计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该借据的效力不予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9月17日,曹县中信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方、甲方)与蔡秀芳(贷款人、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因经营需要向乙方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由曹县中信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金帝苑小区的叁套门面房(详见购房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具体以双方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形式体现。同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曹县中信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将金帝苑北侧门面(1-2)1A#楼6#、7#、8#号房出售给蔡秀芳,总金额为6867630元。2011年6月20日,因公司经营需要,赵茂生向蔡秀芳借款110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蔡秀芳人民币壹仟壹佰万元整,期限六个月,自2011年6月20日至2011年12月20日,利息按1.5%结算,本随利清。同日,赵茂生在2010年9月17日的《借款合同》最后一页注明“该抵押继续有效”。之后,蔡秀芳通过其个人帐户及李字震、山东省曹县云龙木雕工艺有限公司等帐户向曹县中信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指定帐户汇款1100万元。2012年元月4日,赵茂生向蔡秀芳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向蔡秀芳借人民币壹佰万元整,春节前归还。之后,蔡秀芳以现金及通过山东省曹县云龙木雕工艺有限公司帐户共交付曹县中信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100万元。2012年5月5日,赵茂生再次向蔡秀芳借款12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向蔡秀芳借款壹佰贰拾万元整,限五月20日前归还。之后,蔡秀芳通过李字震帐户向曹县中信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指定帐户汇款120万元。上述借款,曹县中信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9日偿还300万元,2011年9月9日偿还50万元,2012年1月16日偿还10万元,2012年2月24日偿还10万元,2012年3月9日偿还30万元,2012年8月15日偿还150万元。2012年10月20日,蔡秀芳、曹县中信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结算(1100万元的借款按月利率1.5%计算,100万元和120万元的借款均按月利率6分计算),扣除3年租赁使用的门面房租金24万元后,为蔡秀芳出据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蔡秀芳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万元整,利息为月息2分。2013年2月5日,曹县中信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偿还蔡秀芳725万元。上述借款经多次催要未果后,蔡秀芳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蔡秀芳、曹县中信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2011年6月20日的借据时对2010年9月1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关于抵押条款进行了再确认,根据该确认2010年9月17日的借款合同抵押担保的借款数额是500万元,2011年6月20日的抵押担保数额仍为500万元。另结合蔡秀芳、曹县中信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曹县中信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用其开发的金帝苑小区北侧1A#楼6、7、8号商业房(一、二层)对500万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蔡秀芳对上述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根据该规定,1100万元的借款中500万元有曹县中信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三套门面房作抵押,此借款应于最后偿还,其余借款按到期时间先后偿还。对于120万元和100万元的两笔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不予支持,应按年利率24%计付,综上,2011年8月29日还款300万元后,1100万元欠款尚欠本金8385000元;2011年9月9日还款50万元后,1100万元欠款尚欠本金7931117.5元;2012年1月16日还款10万元后,1100万元欠款尚欠本金7931117.5元、利息447247.11元;2012年2月24日还款10万元后,1100万元欠款尚欠本金7931117.5元、利息501903.9元;2012年3月9日还款30万元后,1100万元欠款尚欠本金7931117.5元、利息261387.28元;2012年8月15日还款150万元后,1100万元欠款尚欠本金7326994.18元;2013年2月5日还款725万元后,1100万元欠款尚欠有抵押担保的本金3369801.37元,120万元和100万元的欠款本金均已偿还完毕。综上,曹县中信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应偿还蔡秀芳本金3369801.3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2月5日计至付清之日,按月利率1.5%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合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三笔借款均由赵茂生个人出具,用于曹县中信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二者应共同偿还借款。综上,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县中信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赵茂生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蔡秀芳借款本金3369801.37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5日计至付清之日,按月利率1.5%计);二、原告蔡秀芳在被告曹县中信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开发的金帝苑小区北侧1A#楼6、7、8号商业房(一、二层)的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蔡秀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00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106000元,原告蔡秀芳负担67241元,被告曹县中信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赵茂生负担387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景芝人民陪审员  汤玉生人民陪审员  谢 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