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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民初2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苏政与乔军、乔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政,乔军,乔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2337号原告苏政,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鑫润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被告乔军,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乔莉,女,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政与被告乔军、乔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政于2016年10月27日以其与被告协商解决此纠纷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0元,减半收取2275元,由原告苏政负担。审 判 长  岑玉洁审 判 员  王 倩人民陪审员  吴凤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孔 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