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执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李瑞华与徐桂民、陈永宏、赤峰宏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华,徐桂民,陈永宏,赤峰宏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1373号申请人李瑞华,男,1958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徐桂民,男,1968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陈永宏,男,1975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赤峰宏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住翁牛特旗。本院执行李瑞华申请执行徐桂民、陈永宏、赤峰宏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徐桂民、陈永宏、赤峰宏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桂民、陈永宏、赤峰宏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桂民、陈永宏、赤峰宏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徐桂民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为6229yxxxx)、被执行人陈永宏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为6229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延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