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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终4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贾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43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女,汉族,1989年3月22日生,住河北省成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献军,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男,汉族,1988年11月14日生,住河北省成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顺,男,汉族,1953年6月24日。住河北省成安县。上诉人贾某、毛李杰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4民初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贾某、毛某双方争议的龙源名称2号楼2单元4号房产首付款的交付时间、由谁交付、在婚姻存续期间贾某将争议房产转让给安志强的合同是否有效等基本事实,一审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4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贾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毛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贾梅录审判员  徐世民审判员  陈建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