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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建、李翠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建,李翠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1民初870号原告宜宾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三角路,组织机构代码75234342-8。法定代表人文万彬。被告文建,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被告李翠玲,女,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宜宾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建、李翠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宜宾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宜宾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宜宾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江涛审 判 员  严春燕人民陪审员  张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印明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