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许海龙与被执行人白守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海龙,白守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许海龙被执行人:白守权申请执行人许海龙与被执行人白守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七民初字第104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白守权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海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健审判员 何建国审判员 李荷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金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