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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许海龙与被执行人白守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海龙,白守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许海龙被执行人:白守权申请执行人许海龙与被执行人白守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七民初字第104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白守权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海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健审判员  何建国审判员  李荷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金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