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0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汤鹏飞与徐敏杰、常秋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鹏飞,徐敏杰,常秋玲,徐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民初10153号原告:汤鹏飞,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徐向明,浙江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宗斌,浙江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敏杰,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常秋玲,女,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徐刚,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原告汤鹏飞为与被告徐敏杰、常秋玲、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徐敏杰、常秋玲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汤鹏飞的委托代理人徐向明及被告徐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敏杰、常秋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鹏飞起诉称:原告经朋友介绍与徐敏杰相识,徐敏杰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日期为2016年1月12日至2016年2月15日,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逾期归还借款的,按照借款利息计算外,借款人需另行支付总金额15%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常秋玲、徐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于2016年1月12日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徐敏杰归还原告借款100万元;二、被告徐敏杰支付原告利息12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1月12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7月11日止,2016年7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另行计算);三、被告常秋玲、徐刚对第一、二项诉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庭审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二、被告徐敏杰支付违约金12万元。原告汤鹏飞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徐敏杰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由被告常秋玲、徐刚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对借款期限、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的事实;2、德商村镇银行汇款凭证、结婚证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将借款90万通过银行转账出借给被告徐敏杰的事实。被告徐刚答辩称: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被告徐敏杰、常秋玲未作答辩。被告徐敏杰、常秋玲、徐刚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有效证据的构成要件,本院在向三被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后,被告徐敏杰、常秋玲未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被告徐刚当庭表示无异议,本院确认上述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和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1月12日,被告徐敏杰向原告汤鹏飞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1月12日至2016年2月15日,借款逾期由被告徐敏杰支付借款金额15%的违约金。借款由被告徐刚、常秋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汤鹏飞与被告徐敏杰之间的借贷关系及与被告常秋玲、徐刚之间的保证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徐敏杰未按约返还借款,被告常秋玲、徐刚未履行保证责任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原告汤鹏飞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敏杰、常秋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敏杰返还原告汤鹏飞借款1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徐敏杰支付原告汤鹏飞违约金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徐敏杰支付原告汤鹏飞因本次诉讼支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徐敏杰支付原告汤鹏飞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被告常秋玲、徐刚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880元,由被告徐敏杰、常秋玲、徐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四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88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应芳芳人民陪审员 郭函丽人民陪审员 吴树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