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1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1刑初118号公诉机关明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住福建省龙岩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经明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晓东,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刑诉(2016)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晓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2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闽F57x**号轻型厢式货车由明溪南高速路口往明溪县城关方向行驶,行至明溪瀚大线14km+280m处路段时撞到被害人黄胜明,致黄胜明当场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该事故经明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黄胜明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2016年7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9月19日,经明溪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于2016年10月月10日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亲属黄某某的陈述、证人许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恒正司法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民事调解书、汇款凭证、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亲属作出赔偿并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碧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巧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