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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执字第26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国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泽均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国群,胡泽均,罗生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2675号申请执行人江国群,女,194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胡泽均,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罗生情,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江国群申请执行胡泽均、罗生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207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国群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20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虹审判员  朱睿审判员  刘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