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财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郑书海与王维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书海,王维海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6财保217号申请人:郑书海,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申请人:王维海,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申请人郑书海与被申请人王维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郑书海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维海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的小型汽车,申请人郑书海以温州市金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郑书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维海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的小型汽车一辆(发动机号:14112207451306PS),查封期限为二年。本案申请费4520元,由郑书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毛振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温咪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