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21民初28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成都市金优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佘贤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金优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佘贤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2838号原告:成都市金优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成都市金堂县场。法定代表人:颜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霞,女,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系公司员工。被告:佘贤春,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成都市金优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佘贤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成都市金优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金优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市金优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