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60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朱青与高杰、杨昌德、甘肃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青,甘肃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甘0102民初6066号原告:朱青。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兆元,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鹏。被告:高杰。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易,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青与被告甘肃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甘肃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356.42万元,利息7.13万元(利息计算办法:月利率为2%,利息计算自2016年8月15日至2016年9月15日止,之后利息利随本清),违约补偿费用40万元,律师费96710元,以上总计413.22万元;2、判令被告高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甘肃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多次累计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15年11月15日对借款金额组织确认后,签订了《债权确认书》一份,载明:经双方共同核算确认,自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15日被告甘肃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累计多次拖欠原告剩余借款合计746.9万元。之后被告仅偿还部分款项。2016年3月26日经双方再次对账确认(还款承诺书),截至2016年3月26日止被告甘肃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计拖欠原告借款638.5万元,同时被告及保证人还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作出了还款计划,但《还款承诺书》签订后,被告并未按照还款计划还款,后经多次催要未果,遂酿成纠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甘肃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朱青借款本金3564200元、利息142600万元(利息计算自2016年8月15日至2016年10月15日止,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858元,减半收取19929元,由被告甘肃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以上由被告甘肃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朱青款项合计为人民币3726729元。该款项由被告于2017年月1月15日前向给付原告1000000元;于2017年3月15日前给付1000000元;于2017年5月15日前给付1000000元;剩余726729元由被告甘肃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给付原告朱青。若被告甘肃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上述协议按期偿还借款,原告朱青自愿放弃自2016年10月15日之后的利息。若被告甘肃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按时给付,则原告朱青有权对全部借款及2016年10月15日之后发生的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高杰对被告甘肃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洁代理审判员 王娟娟人民陪审员 廖艳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