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施玥与襄阳大汉光武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玥,襄阳大汉光武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7执816号申请执行人施玥,女,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襄阳大汉光武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施玥与襄阳大汉光武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襄阳市襄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襄州劳人仲裁字(2015)7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被执行人襄阳大汉光武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施玥工资等54761.63元。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华兵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