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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执10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景芬与张杰华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芬,张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1088号申请执行人张景芬,男,汉族,1947年8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委托代理人:张健能,男,汉族,1977年8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张杰华,男,汉族,1962年9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申请执行人张景芬与被执行人张杰华的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民终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张杰华应排除自己房屋排水管道口排水对张景芬造成的妨碍及房屋楼面滴水对张景芬造成的妨碍,但张杰华未能依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张景芬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向张杰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张杰华已经停止该房屋排水管道口及楼面滴水对张景芬的妨碍。此外,经本院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张杰华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张景芬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1088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启全代理审判员  李耀荣书 记 员  冯婉盈书记员冯婉盈合议庭评议记录时间:2016年10月28日地点:鹤山法院执行局合议庭成员:罗启全、李耀荣、陈洽胜承办人:林兆盈书记员:冯婉盈评议执行申请人张景芬与被执行人张杰华的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的情况。记录如下:林兆盈:申请执行人张景芬与被执行人张杰华的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民终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申请人张景芬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申请当日依法立案后,移交执行局分到执行一组执行。本组依据上述判决内容,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杰华张杰华已经停止该房屋排水管道口及楼面滴水对张景芬的妨碍。此外,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个人认为,本案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应裁定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108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罗启全:经阅本案的宗卷材料及听了承办人刚才的汇报,本人同意承办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即应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李耀荣:本人同意承办人及审判长对本案的处理意见。陈洽胜:本人同意承办人及审判长对本案的处理意见。经合议庭合议,达成一致意见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108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合议庭成员: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案由相邻关系纠纷编号(2016)粤0784执1088号申请执行人张景芬被执行人张杰华立案标的160元实际执行标的0元立案时间2016年6月29日结案时间2016年10月28日执行情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证券等职能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亦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承办人:合议庭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本案作终本结案处理合合议人签名、日期组长意见主管局长批示执行案件结案报批表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张景芬案由相邻关系纠纷送达地点送达文书名称收件人签收日期鹤山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一份鹤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情况告知书一份填发人林兆盈送达人林兆盈、冯婉盈备注说明:1、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2、签收后,此证退回我院(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16号,邮政编码:529700)。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张杰华案由相邻关系纠纷送达地点送达文书名称收件人签收日期鹤山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一份填发人林兆盈送达人林兆盈、冯婉盈备注说明:1、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2、签收后,此证退回我院(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16号,邮政编码:529700)。执行情况告知书张景芬:你申请执行张杰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即(2016)粤0784执1088号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证券等职能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亦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本院在排查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亦将主动依法恢复执行。如你现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请即时向本院提供,本告知书送达一个月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特此告知2016年10月28日承办人:林兆盈联系电话:0750886****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宣判前秘密拟稿部门执行局拟稿时间2016年10月28日审限时间距审限天数…天拟稿人林兆盈案号(2016)粤0784执1088号合议庭成员核稿意见书记员校稿复核意见签发意见标题(2016)粤0784执1088号执行裁定书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6)粤0784执1088号张景芬、张杰华:关于申请人张景芬与被执行人张杰华的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证券等职能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亦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特此通知2016年10月28日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张景芬案由相邻关系纠纷送达地点送达文书名称收件人签收日期鹤山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一份填发人林兆盈送达人林兆盈、冯婉盈备注说明:1、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2、签收后,此证退回我院(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16号,邮政编码:529700)。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张杰华案由相邻关系纠纷送达地点送达文书名称收件人签收日期鹤山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一份填发人林兆盈送达人林兆盈、冯婉盈备注说明:1、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2、签收后,此证退回我院(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16号,邮政编码:529700)。执行笔录时间:2016年10月28日地点:鹤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罗启全记录:林兆盈申请人:张景芬委托代理人:张健能。告知:关于你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张杰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即(2016)粤0784执1088号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证券等职能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你方能否提供对方财产执行。答:我方暂时无法提供。问:对于本案你方是否同意延期执行答:同意延期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