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7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马树平与李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树平,李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7125号原告:马树平,女,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李瑞,男,199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树平诉被告李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树平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树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树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马树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