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民终1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刘荷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刘荷花,王文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终15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菱湖南路553号。负责人:薛柏,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荷花,女,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玉,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飞,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丹,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荷花、王文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6)皖0802民初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谷审 判 员 刘梦灵代理审判员 陈世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