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59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庆永与李国强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永,李国强,闫学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5927号原告:刘庆永,男,汉族,1954年12月6日出生,住济南市。被告:李国强,男,汉族,1951年12月12日出生,住济南市。被告:闫学信,男,汉族,1952年6月6日出生,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永与被告李国强、被告闫学信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永于2016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庆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国强、被告闫学信的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永撤回对被告李国强、被告闫学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原告刘庆永负担。审判员 马悦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素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