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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民初2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邱宗才、刘友云与韩暾、韩贤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宗才,刘友云,韩暾,韩贤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2554号原告邱宗才(系死者邱景之父),个体户。原告刘友云(系死者邱景之母),个体户。被告韩暾。被告韩贤水。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宗才、刘友云与被告韩暾、韩贤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宗才、刘友云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邱宗才、刘友云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镇家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佘光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