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朱玫与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玫,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347号原告朱玫。被告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址:邵阳市大祥区西外街120号,法定代表人许新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玫与被告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玫于2016年10月28日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玫撤回诉讼。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5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谢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阳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