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92执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熊瑛与向永富、秭归县惠农药材专业合作社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瑛,向永富,秭归县惠农药材专业合作社,向秀芳,刘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2执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瑛,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宜昌市西陵区。现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向永富,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秭归县惠农药材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秭归县。被执行人向秀芳,女,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秭归县。系向永富之妻。被执行人秭归县惠农药材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北省秭归县梅家河乡三掌坪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向永富,理事长。被执行人刘欢,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宜昌聚龙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瑛与被执行人向永富、向秀芳、秭归县惠农药材专业合作社、刘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向永富、向秀芳名下位于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梅家河乡鲁家湾村一组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秭房权证梅家河乡字第××号、100042-××号),向永富名下位于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梅家河乡三掌坪村的山林经营权[林权证字(2012)第××号]、向永富名下位于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梅家河乡龟坪河村的山林经营权[林权证字(2012)第××号]还在评估、拍卖之中,要待上述财产拍卖变现后方可继续进行。其他被执行人目前无银行存款,无房屋,无股权,无车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伟审判员 蒋 新审判员 谢 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泽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