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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7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世海与张建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海,张建礼,高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王世海,男,1962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宜阳县。被执行人:张建礼,男,汉族,1975年5月5日生,住宜阳县。被执行人:高丽君,女,汉族,1976年8月14日生,住宜阳县。关于王世海与张建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327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建礼、高丽君在银行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在有关单位尚未支取的收入人民币15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857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7700元;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政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成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