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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执字第0087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傲齐与被执行人王昌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傲齐,王昌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087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沈傲齐,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王昌涛,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申请执行人沈傲齐与被执行人王昌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宣民一初字第0308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昌涛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于2014年1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昌涛于协议签订之日给付了20万元后,余款20万元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沈傲齐就余款20万元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昌涛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车站��村房产,现查明该房产在济川办事处阳德路及其周边棚户区改造工程征迁范围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昌涛在济川办事处的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0万元,转账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枫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