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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行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焕武与凯里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焕武,凯里市人民政府,张均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26行初109号原告:张焕武,男,汉族,1960年1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委托代理人:蒋奉军,贵州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凯里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罗杰,市长。负责人:龙梅,副市长。委托代理人:姚婕,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均泉,男,1992年8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焕武不服被告凯里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焕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焕武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焕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焕武负担。审判长  张秋菊审判员  唐 涛审判员  曾 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彦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