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温家英、赖勇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家英,赖勇,江西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异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温家英,男,1973年8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石城二中教师,住石城县。异议人(被执行人):赖勇,男,1976年4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石城二中教师,住石城县。两异议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绍金,男,1967年7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石城二中教师,住石城县。一般代理。申请执行人:江西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石城县琴江镇清华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71819224G。法定代表人:倪永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进,男,1974年10月20日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石城县。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江西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家英、赖勇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温家英、赖勇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书。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温家英、赖勇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温家英、赖勇自愿撤回执行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温家英、赖勇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仓仓审判员 曾林林审判员 黄国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