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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民初28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吴竹仙与章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竹仙,章岳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2875号原告:吴竹仙(曾用名吴祝仙),女,195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住缙云县。委托代理人:施官生,男,194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告:章岳杰,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委托代理人:周跃,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竹仙与被告章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竹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吴竹仙负担。审 判 长  张国琴人民陪审员  叶育俊人民陪审员  周云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海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