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刑更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迟玉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376号罪犯迟玉丰(绰号“党子”),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4)周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迟玉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17年4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迟玉丰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迟玉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6年8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迟玉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二次犯罪。本院认为,罪犯迟玉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系二次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迟玉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