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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9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林清丛与被告施建民、蔡孔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清丛,施建民,蔡孔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初9203号原告:林清丛,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珠,福建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建民,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蔡孔雀,女,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林清丛与被告施建民、蔡孔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林清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清丛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小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君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