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4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1777号原告王某,女,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告杨某,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向原告王某、被告杨某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定于2016年10月28日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但原告王某及被告杨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原告王某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房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