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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91民督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大柴旦无限摩托修理部申请被申请人吉某某支付令一案

法院

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柴旦无限摩托修理部,吉格斯尔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青2891民督69号申请人:大柴旦无限摩托修理部。经营者:李德良,男。被申请人:吉格斯尔,男。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购车款5000元,并提供被申请人吉格斯尔出具欠条一张。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吉格斯尔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大柴旦无限摩托修理部购车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16元由被申请人吉格斯尔负担(于本支付令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宗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哈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