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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5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志华与隆尧新时尚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华,隆尧新时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5执854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华,男,汉族,1945年7月22日出生,住所地隆尧县。被执行人:隆尧新时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尧县康庄路东段。法定代表人:董云鸽。李志华申请隆尧新时尚商贸有限公司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一案,隆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25民督11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志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好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525民督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培英审判员  刘更水审判员  李其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靖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