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卫光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光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2刑初445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卫光,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商丘市。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7月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6)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卫光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亚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卫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卫光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商丘市梁园区王楼村东街开设牙科诊所,非法行医期间,被商丘市梁园区卫生局行政处罚二次后,仍继续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卫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卫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卫光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商丘市梁园区王楼村东街开设牙科诊所,从事医疗活动,先后被商丘市梁园区卫生局行政处罚二次后,仍继续非法从事医疗执业活动。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卫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案卷材料复印件、诊所外观照片、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证人李某证言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卫光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设诊所,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卫光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卫光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杨艳丽审 判 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李方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