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2民初24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白银市九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市九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春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2民初2415号原告:白银市九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革,系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同钢,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张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银市九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银市九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银市九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银市九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银市九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才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妍毅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