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2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XXX与范世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范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2执746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9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范世明,男,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范世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冀0702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XXX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范世明的的银行存款或收入1418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万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