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执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华升化纤有限公司、祝国民、陆瑞华、陈惠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常熟市华升化纤有限公司,祝国民,陆瑞华,陈惠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被执行人:常熟市华升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国民。被执行人:祝国民。被执行人:陆瑞华。被执行人:陈惠新。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市华升化纤有限公司、祝国民、陆瑞华、陈惠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3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常熟市华升化纤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剩余租金总额1090000元(已扣除保证金750000元)。按照以下方式支付:2016年3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2016年4月15日前支付300000元;2016年4月29日前支付240000元;2016年6月29日前支付240000元;2016年8月29日前支付210000元;二、被告常熟市华升化纤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8月29日前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三、如被告常熟市华升化纤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履行上述任一期款项,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应付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17302元,减半收取86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51元,由被告常熟市华升化纤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6年8月29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五、被告祝国民、陆瑞华、陈惠新对被告常熟市华升化纤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各方确认在上述款项付清之前,合同编号为AA15050411ABX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标的物:240锭HY500T-2加弹机1台、240锭HY500T-2加弹机1台、20部位PET-POY纺丝生产线设备1套的所有权归原告。后因被执行人常熟市华升化纤有限公司、祝国民、陆瑞华、陈惠新拒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及执行费共计1127188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穷尽了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5民初3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张 弛审 判 员 孙榕宁代理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志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