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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刑终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梁大松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大松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刑终967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大松,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指定辩护人XX飞,上海申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大松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沪0113刑初126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梁大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梁大松及其辩护人XX飞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据被害人廖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胡某、岳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及录音光盘收条、承诺书、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短信及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原审被告人梁大松的供述等证据判决认定:2014年至2016年期间,梁大松经预谋,以讨要玩赌博机输掉的钱款为由,采用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的方式,向本市多家游戏机房、网吧等场所经营者勒索财物,具体如下:1、2015年7月间,梁大松至本市市台路510-520(双楼号)二楼新源新游戏机房内,采用上述同样方式,从被害人罗某处勒索得人民币3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同年12月间,梁大松欲再次勒索30,000元,因故未得逞。2、同年1月、2月、5月间,梁大松至本市武威路XXX号恒达广场三楼网吧内,采用上述同样方式,先后从被害人廖某某处勒索得26,000元、35,000元和20,000元。3、同年6月、7月间,梁大松至本市雪松路XXX号世纪联华超市四楼的时波网吧内,采用上述同样方式,先后从被害人杨某某处勒索得10,000元、3,000元。4、同年7月间,梁大松至本市锦秋路XXX号西富网吧内,采用上述同样方式,从被害人宋某处勒索得10,000元及中华牌香烟二十条。5、同年9月间,梁大松至本市聚丰园路XXX弄XXX号二楼科文游戏机房内,采用上述同样方式,从被害人龚某某处勒索得5,000元。6、同年11月间,梁大松至本市华灵路XXX号二楼华灵网吧内,采用上述同样方式,从被害人茅某某处勒索得50,000元。另查明,梁大松于2016年1月8日零时许在本市真南路XXX号被抓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梁大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多次勒索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予以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梁大松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梁大松退赔各被害人损失。上诉人梁大松对原判认定其犯敲诈勒索罪不持异议,但辩称被害人廖某某、宋某、茅某某的钱款,实际系网吧退还的赌资、赔偿的医药费,且其中部分钱款由其朋友取得,故该资金不能作为犯罪认定。梁大松的辩护人以梁大松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等为由,恳请对梁大松从轻处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驳回梁大松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审理查明的主要事实、证据与原判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梁大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多次勒索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经查,根据多名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和110报警受理情况、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梁大松采取频繁报警干扰被害人经营等方式,迫使被害人向梁大松支付一定钱款。而梁大松当庭关于部分钱款系返还赌资、赔偿其医药费的辩解,均得不到其他证据印证,故对梁大松的辩解不予采信。原判根据梁大松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梁大松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故对梁大松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见应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费 晔审 判 员  沈 燕代理审判员  潘庸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