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3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梁坤林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坤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323刑初197号公诉机关师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坤林,男,汉族,1973年10月24日生于云南省师宗县,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师宗县大同街道办事处米车村委会村支书,住师宗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一案,于2016年8月19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师宗县人民检察院以师检公诉刑诉〔2016〕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坤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坤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8日20时左右,被告人梁坤林无证、醉酒后驾驶云D×××××号轿车行驶至师宗县大同加油站江召交警执勤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提取被告人梁坤林血液送检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2.84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坤林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坤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坤林案发后坦白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坤林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综上所述,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惩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坤林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丽坤代理审判员 高莉茹人民陪审员 赵文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