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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芝商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中商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原中商产业开发总公司)与钱春蓉、张建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商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原中商产业开发总公司),钱春蓉,张建中,孙太绪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商初字第916号原告:中商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原中商产业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号。法定代表人:张亚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宁宁,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春蓉,女,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被告:张建中,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被告:孙太绪,男,194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秀华,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商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春蓉、被告张建中、被告孙太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中商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商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商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中商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岱松人民陪审员  赵翠娥人民陪审员  赵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