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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3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蔡智慧与陈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3412号原告:蔡某某,女,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虎,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蔡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 倩审判员 李金从审判员 许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丽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