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彭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02刑初42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6]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滕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周军担任法庭记录。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5日7时10分许,被告人彭某驾驶牌号为湘A×××××的小型客车,在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十字医院对面路段行驶时因路面结冰,被告人彭某临危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将停在路边的一辆二轮摩托车及行人被害人舒某乙、舒某甲撞倒在地,以致发生被害人舒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彭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彭某��医院等候交警,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各类损失费人民币共计27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文件返还凭证、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某处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人舒某甲、赵某、向平安的证言、被告人彭某的供述及辩解、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某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怀化市中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湖南明鉴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车辆技术状况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情况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以致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彭某将被害人舒某丙送至医院抢救,在医院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彭某能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所作建议对被告人彭某实行社区矫正意见,对被告人彭某可以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社区矫正部门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滕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军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