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6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罪犯徐诗乾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诗乾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6373号罪犯徐诗乾,男,汉族,1971年11月16日生,小学文化,四川省渠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6日作出(2009)晋刑初字第1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诗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徐诗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徐诗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7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累积分集中转换行政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诗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诗乾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5月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吴 陶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ggz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