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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周占理与沈长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占理,沈长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周占理,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沈长银,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周占理与沈长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的(2010)固民二初字第001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沈长银偿还原告周占理花生米款6052元,2010年9月30日前偿还1210元,下剩4842元在四年内付清,每年偿还1210元,当年的欠款分别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至今仍未全面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被执行人沈长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周占理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固执字第001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红岩审判员  王小丽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