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6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某、覃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覃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26刑初36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绰号“阿牛”,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瑶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宾阳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被告人覃某某,绰号“阿里木”,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宾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宾检刑诉(2016)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覃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燕珍、被告人黄某、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指认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覃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覃某某积极参与、分工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黄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覃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盗窃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17年3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覃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黄某、覃某某共同退赔1540元给被害人冯海东。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秋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