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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6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莫广汝、韦振辉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广汝,韦振辉,韦举才,欧淑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6执269号被执行人莫广汝,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环江县,证件号码被执行人韦振辉,女,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环江县,证件号码被执行人韦举才,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环江县,证件号码被执行人欧淑媛,女,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环江县,证件号码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江县支行申请莫广汝、韦振辉、韦举才、欧淑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226民初305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莫广汝韦振辉韦举才欧淑媛应支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江县支行案款269605.54元,承担执行费3910.8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莫广汝韦振辉韦举才欧淑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1226执2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志 甫审判员 何毅;谭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玉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