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7民初15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赵坦与李文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坦,李文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7民初1549号之一原告:赵坦,男,生于1987年10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飞,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增,男,生于1964年1月22日,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了(2016)豫1327民初1549号民事保全裁定书,现原告赵坦以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豫A×××××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文增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 判 长 郭向前审 判 员 乔 洋人民陪审员 王 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