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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7民初15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赵坦与李文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坦,李文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7民初1549号之一原告:赵坦,男,生于1987年10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飞,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增,男,生于1964年1月22日,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了(2016)豫1327民初1549号民事保全裁定书,现原告赵坦以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豫A×××××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文增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 判 长  郭向前审 判 员  乔 洋人民陪审员  王 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