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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9民初4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鲁娜与李明杰、王晓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娜,李明杰,王晓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9民初4438号原告:鲁娜,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艳,内蒙古天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明杰,男。被告:王晓庆,女。原告鲁娜与被告李明杰、王晓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明杰、王晓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鲁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3.15万元并自借款次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利息8820元,2016年8月1日以后的利息给付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事实及理由:2015年5月8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3.15万元,约定月息2%,二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1枚。此款后经索要至今未还。按约定该借款至2016年7月31日利息为8820元。故起诉请求如上。被告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本院认为,二被告借原告款,有其为原告出具的借据证实,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明杰、王晓庆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借原告款3.15万元及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利息8820元;并自2016年8月1日起继续按约定利息承担此款利息至款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元,邮寄费11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广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 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