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陶福德与慕世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福德,慕世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陶福德,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慕世龙,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陶福德与慕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瓦民初字第3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陶福德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张广斌执行员 高和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思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