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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唐伟与西安同维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伟,西安同维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330号申请执行人唐伟。被执行人西安同维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唐伟与被执行人西安同维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仲裁委书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4)719-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雁劳仲案字(2014)719-1号裁决书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房屋产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现本案申请执行人应申请金额为6113元,未受偿金额为6113元。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本院遂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330号案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赟 微信公众号“”